北宋大相公_第四百九十章 争吵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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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百九十章 争吵 (第3/10页)

心,因此,自然会引发妻和妾婢之间的矛盾冲突。根据法律和传统,妻在家庭中处于强势地位,所以在争斗中,尤其是男主人企图对妾婢进行保护时,妻更容易借着地位对妾婢进行打压和虐待。

    当然,从男性角度看,妻和妾婢之间的冲突是她们的嫉妒心在作怪,因此,许多士大夫还著书立说,要求配偶具有不嫉妒的美德。司马光就说:“妇人之美,无如不妬。”其实,男主人们把妻和妾婢之间的矛盾简单归结于嫉妒心,也许就是自己逃避责任,因为正是他们为自己的私欲纳妾婢,更复杂的斗争何止在嫉妒心层面。

    从人的社会属性来讲,妻和妾婢之间的争斗反映在家庭财产的分割。通常情况下,妾婢都是受宠的一方。她们很容易怀孕生子,势必将影响家庭财产分割和子女对财产的继承。

    关于子女继承问题,宋朝法律规定,丈夫死了以后,守节的妻和妾婢如果没有子女,那她们有同等的财产继承权。如果家庭中有子女,无论是妻所生,还是妾婢所生,在父亲死后,都有财产继承权。围绕财产继承问题,妻和妾婢之间的矛盾冲突当然在所难免。在这场争斗中,尽管丈夫在情感上可能偏向于妾婢,但鉴于妻子在在家庭中所具有的支配权力,往往以妻子的胜利而告终。

    宋朝的史料中,有很多妻为保全财产而虐杀妾婢及其孩子的事例。盐官马中行的妻非常剽悍妒忌。家中一婢女产子后才断奶,这位悍妻就把这个孩子沉塘淹死。

    悍妻还不解恨,又用杂糠谷熬成粥,逼迫婢女趁热喝下,结果婢女犯病而死。

    妾婢对主母的反抗,有很多无奈地体现在精神胜利法层面。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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