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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九十一章 明黎南定条约 (第3/5页)
兹因大明监国殿下、黎朝君主,欲以不和之端解释,止肇衅,为此议定设立永久和约。是以大明监国殿下特派钦差大臣、五军都督府左都督赵自强,远征军副都督卢光祖;黎朝君主特派全权大臣黎珠;公同各将所奉之上谕便宜行事及敕赐全权之命互相较阅,俱属善当,即便议拟各条,陈列于左:嗣后大明、大黎永存平和,所属明黎人民彼此友睦,各住他国者必受该国保佑身家全安。 自今以后,大黎朝君主恩准大明人民带同所属家眷,寄居大黎沿海之南定、海阳二处港口,贸易通商无碍;且大明监国殿下派设领事、管事等官住该二处城邑,专理商贾事宜,与各该地方官公文往来。 因黎朝将大明大长公主一行强留境内,吓以死罪,今大明监国殿下准以白银四百万两赎罪,并立即将公主一行护送交还大明,如有怠慢,大明天兵必将再讨还伸理。 凡大明商民在黎贸易,向例全归额设行商,亦称公行者承办,今大黎君主准以嗣后不必仍照向例,乃凡有明商等赴各该口贸易者,勿论与何商交易,均听其便; 因大明为索还公主及朝臣,兴发大军伸求讨理,劳师顿众,死伤颇多,今酌定水陆军费白银一千二百万两,黎朝君主、副王郑氏准为偿补。念黎朝百姓不易,大明监国殿下准以先期交付三百万两,余下五年分期交纳。年例定额不足者,由黎朝备以稻米代偿。倘有按期未能交足之数,则酌定每年每百两加息十两。双方议定,安南稻米价格为每石(120斤)一两银,条约期内,此价格永久不变。条约期满,再行议定。 又议,凡系大明汉人,无论本国、属国军民等,今在黎朝所管辖各地方被禁者,黎朝当即释放。凡系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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