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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102节 (第7/8页)
军确实存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但应当定性为民事欺诈。 诈骗罪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行为人实施了虚构、隐瞒事实的欺诈行为,是为了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实现其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本案中,胡维军向冯平借款一千二百万元,其借款理由是工厂生产需要资金,但实际上在取得款项后将部分资金用于炒股,其在借款理由、款项用途上确实存在欺诈。 胡维军在取得款项后,在冯平要求抵押时,伪造了房产证抵押给他,也是存在欺诈的。 但是,胡维军与冯平达成借款合意,并及时向出借人出具借据,该行为符合民间借贷的形式要件,双方实质上是借贷关系,双方对于出借资金不存在陷入错误认识的情形。 胡维军将其中部分资金投资股票,但股票投资系合法经营活动,仅属改变经营方向。胡维军伪造个人房产证件作为借款的担保物,但上述个人房产都是客观真实存在的,而且在一审中,胡维军的岳父母均表示愿意用其小产权房抵债。上述房产拍卖后,被害人的借款可以得到部分清偿。 在案发前胡维军一直在稳定地还本付息,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或者卷款潜逃的行为。 本案中,胡维军在第一笔银行贷款即将到期后找魏喜奎借款偿还银行贷款,并称已向银行申请六百万元贷款,贷款下来后即归还其借款。 对于申请银行贷款的事,银行营业部的周金库经理亦向魏喜奎证实胡维军所述为真(有警方的询问笔录为证),而且贷款的审批手续已经办完,魏喜奎随后将借款转给了胡维军。 在上述借款的过程中,虽然胡维军隐瞒了其向第一家银行贷款所抵押的三本房产证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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