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_律师本色 第119节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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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本色 第119节 (第3/9页)

理应从重处罚。完毕。”女检察员道。

    “辩护人可以回应检察员的发言。”审判长道。

    “根据检察员的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从刑法解释学的角度来看,对一个法律条文中并列规定的几项内容,应进行同类解释。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保护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双重客体,客体受到侵害的程度越严重,行为人所应得到的惩罚也就越重。

    上诉条款中规定的抢劫罪的八种加重处罚情节中,“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和“抢劫数额巨大”直接体现出对客体侵害的严重程度,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危害性,必须依法严惩。

    根据同类解释规则,其他六种加重处罚情节的社会危害性也应与其大体相当。但现实中,其他六种加重情节的字面含义过于宽泛,有些行为虽表面上符合情节加重犯的构成要件,但社会危害性确实不大,因此,辩护人认为有必要进行限制解释,缩小其含义。

    例如,对“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司法解释就设置了两个要件:一是要求是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二是要求针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不能完全按照字面意思适用。

    由此可见,“冒充军警人员抢劫”不能仅看字面意思,还要看其实质。具体到本案,上诉人肖松仅仅口头称自己是派出所的,与穿戴警用服装或出示警察证件让人误认为是警察的行为相比,其社会危害性小,与一般抢劫行为无异。

    第二,从立法目的来看,将“冒充军警人员抢劫”作为加重处罚情节,主要是考虑到这种行为严重损坏了军警的形象和声誉,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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