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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1章 秋帆楼 (第4/6页)
日本国天皇及两国民人均永远和好。无论何人在何地方,皆全获保佑身家。 谷第二款 日本约将库平银一万万两交与明国,作为赔偿军费。该款分作八次交完: 第一次两千万两,应在本约批准互换六个月内交清; 第二次两千万两,应于本约批准互换后十二个月内交清; 余款平分六次,递年交纳; 其法列下:第一次平分递年之款于两年内交清,第二次于三年内交清,第三次于四年内交清,第四次于五年内交清,第五次于六年内交清,第六次于七年内交清;其年分均以本约批准互换之后起算。但无论何时将应赔之款或全数或几分先期交清,均听明国之便。 第三款 日本将管理下开地方之权并将该地方所有堡垒、军器、工厂、山林及一切属公物件,永远让与明国。 第一、九州岛及其附属岛屿。关门海峡向西至福江、奈流浦;又对马岛向南至萨摩诸岛。该区域所有前开各城市邑,皆包括在内。 第二、琉球诸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 第四款 前款所载及黏附本约之地图所划疆界,俟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两国应各选派官员二名以上为公同划定疆界委员,就地踏勘确定划界。若遇本约所约疆界于地形或地理所关有碍难不便等情,各该委员等当妥为参酌更定。各该委员等当从速办理界务,以期奉委之后限一年竣事。 但遇各该委员等有所更定画界,两国未经认准以前,应据本约所定画界为正。 第五款 本约批准互换之后限二年之内,明国准日本让与地方人民愿迁居让与地方之外者,任便变卖所有产业,退去界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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