挽明从萨尔浒开始_第321章 秋帆楼 首页

字体: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章

   第321章 秋帆楼 (第6/6页)

则未经交清末次赔款之前,明国应不允撤回军队;但通商行船约章未经批准互换以前,虽交清赔款,明国仍不撤回军队。

    第九款

    盟约批准互换日起,应按兵息战。

    第十款

    如有日人怀怨明国人者,各藩应虚心详核,为之调停。倘遇有争讼,不能为之调停,即移请九州岛明国官吏协力办理,查核明白,秉公完结。

    第十一款

    将来明国臣民在四口地方为日本人陷害、凌辱、sao扰,地方官随在弹压,设法防护。日本各藩官或访闻,或准领事官照会,立即饬差驱逐党羽,严拿匪犯,照例从重治罪,追赃着赔者责偿。

    第十二款

    凡明人按照第六款至四口地方居住,无论人数多寡,听其租地自行建屋、建行。明国臣民亦一体可以建造礼拜堂、学房、坟地各项,各藩地方官,酌议定人宜居住、宜建造之地。倘有日本人将礼拜堂、坟地触犯毁坏,各藩地方官照例严拘重惩。

    自本约奉明国皇帝陛下及日本过天皇陛下批准之后,定于天启二年正月二十日,即日本宽永八年正月二十日在对马岛互换。

    为此,两国全权大臣署名盖印,以昭信守。

    大明国皇帝陛下特简总督头等全权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兵部尚书辽东总兵官平辽侯朝鲜总理刘招孙(押印)。

    大明国钦差全权大臣户部尚书辽东御史出使大臣乔一琦(押印)。

    日本国天皇陛下全权大臣征夷大将军德川秀忠(押印)。

    日本国全权办理大臣幕府老中土川利胜(押印)。

    天启二年正月二十日,即日本宽永八年正月二十日订于牛关缮写两分。梦吴越的挽明从萨尔浒开始

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

上一页 目录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