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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卷阅读556 (第2/4页)
爱娘再不肯同秦家协商了帐,坚持要告官,但告官之后,依律怎的判决,在袁氏已经认罪的情况下,却是要以爱娘的状况为准的。 毕竟朝廷律令,人命官司因其造成情节的轻重,虽然不影响定罪,却是影响量刑的。 譬如说,若是谋杀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话,犯罪嫌疑人必判斩监侯,从而加功者,也就说,以实际行动帮助杀人者的从犯,必判绞监候,而不加功者,则是杖一百流三千里。 而谋杀伤而不死,犯罪嫌疑人必判绞监候,从而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功者,杖一百徒三年。 至于未造成被害人受伤的,首犯杖一百徒三年,从犯杖一百。 所以爱娘苟延残喘,保住了小命,按说按着朝廷律例,袁氏是必判绞监侯的。 而斩同绞相比,虽然斩刑受刑者受到的痛苦比较少,但在死刑等次上,斩刑是要重于绞刑的,这与当下社会传统观念息息相关,毕竟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也。绞刑的执行,并不需要断首裂体,能保留一具完整的尸体,等次自然较轻。 而不管是绞监候,还是斩监侯,实际上都是一种死刑缓期执行的制度。当下朝廷有专门处理绞、斩监侯的会审制度,一是秋审,二是朝审。 经过复审,其处理结果大致有四种:情实,也就是罪行属实,应当处决;缓决,指情节虽然属实,但危害性不大,可减为流三千里、或发往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侯办;可矜,意味着虽然情节亦是属实,但有值得怜悯的情节,一般可减为流刑同徒刑;留养承祀,则是指虽然案情属实、罪名恰当,当因父母、祖父母等尊亲属无人奉养,或无人继承祭祀,需要留下来奉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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