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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6章:管住通事,趋利避害 (第3/6页)
其五,监督在广州同外国人有联系的行外商人和内地商人。随着中外贸易的发展,广州的行外商人逐渐成为对外贸易中的一股重要力量。这说明,清朝前期的中外贸易已经出现了“民间走私”和“偷税漏税”。 “即买卖货物,亦多有不经行商、通事之手,无籍店户私行到馆诱骗交易,走漏税饷,无弊不作”,为了遏制行外商人的发展,规定“保商与“通事”,须派可靠交易人员,前往商馆驻守,察看有无铺户私来与欧洲人交易?官府“责成通事、行商实力稽查禁止,如敢狥纵,与受雇应役之人一并惩治”。严查走私偷税。 由于明朝官府并没有在制度上对“通事”进行管理,因此他们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比较大。首先是“火者”亚三。“亚三侍帝骄甚,从驾入都,居会同馆,见提督主事梁焯,不屈膝,焯怒,杖之。彬大诟曰:‘彼常与天子嬉戏,肯跪汝小官邪?’”这造成了明朝内部大臣之间关系的紧张,于是再明武宗死驾崩,亚三被正法了。 亚三的行为给葡萄牙使臣带来了负面影响,对葡萄牙使团出使明朝造成最终的失败,亚三难逃其咎。后来,“通事”李叶荣“敢于触禁私通,以接济牟利”以致“红夷(此处指英国人)突如其来,迁延时日”。 李叶荣将大明朝廷给英国人的信件私自改动,造成了中英之间的武装冲突。到了清朝,随着整个国家对外政策的加强,“通事”成为公行制度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必须由官府发文派充,并成为了负责中外事务的一种“半官方性质”的特殊群体。但是,“通事”们也给清朝的对外政策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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