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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五章 恶人该用恶人磨! (第1/12页)
预谋犯罪这一点…… 对他的当事人来说,十分致命。 因为…… 他们的行动,都是成群结队,陆续前往的南瓜地。 虽然他们搬南瓜的行为,都是各搬各的。 但总的来说,他们的行为和有组织的犯罪脱不了干系。 在法律意义上。 有组织的犯罪指的是三人以上故意实施的一切有组织的共同犯罪活动。 这类犯罪活动…… 属于多人共同参与的,就如同赵德柱等人的行为一般。 多人先后进入胡问凝的南瓜地,进行偷窃行为,便构成了共同犯罪。 在认定上。 有组织的犯罪并非是以单独个体认定罪行的,而是以各人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判定的。 比如说。 赵德柱是最先去偷瓜的,并且将这个消息告诉了其他老人。 其他老人听从了他的怂恿,心生贪念,也前去参与了偷瓜行为。 赵德柱便是有组织犯罪里的首犯,即从重处罚的那种。 哪怕他個人偷瓜损坏的南瓜金额,只有数百元,未曾构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 但…… 他作为首犯,需要对整个“犯罪团伙”的行为负责。 需要承担的…… 是所有人共同毁坏,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而按照梓州对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的判定标准,累计造成的南瓜损失,完全符合立案标准。 至于其余人…… 按照在犯罪团伙中的从属地位,也将承担相对应的刑事责任。 无法逃脱和避免。 “审判长,各位审判员,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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