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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五章 恶人该用恶人磨! (第2/12页)
及对方公诉人,对于有组织的犯罪,我有一点想要申明。” 在公诉人陈述之后。 张玮深吸了一口气,沉声道:“这类犯罪主要针对的是拐卖人口、贩卖毒品等重大犯罪,而我方当事人,只是手无缚鸡之力的老人,年老体衰,不应当适用于有组织的犯罪。” “按照刑法,有组织有预谋的犯罪都应当从重处罚。” “可我方当事人多为乡民,其数次偷盗,行为固然恶劣,但若以有组织犯罪来判刑,在法益、刑法的价值彰显上,都有所偏颇。” 对于有组织的预谋犯罪这一点。 他实在是是有些措手不及,不知道该如何反驳。 要知道。 赵德柱等人同住在一个村里,平时难免沟通。 只要稍加审讯,便可以得到他们的口供证词。 只需要存在“事先约定”,“提前计划”等事实,便足以构成这类犯罪行为。 因此。 他只能从别的方面入手,试图取得合议庭的倾向和认可。 “我们院考察过这些老人们以往的档案记录,尤其是被告人赵德柱。” 公诉席上。 一名公诉人再次站了出来,朗声说道:“六年前,赵德柱便因为在乡间国道上碰瓷,涉嫌敲诈勒索。” “三年前,赵德柱和李家村的李四发生争端,互相斗殴,将其用拐杖打成了重伤。” “此外,在审讯期间,我方得到了关押在看守所的五十余位老人们的口供,可以确定他们在偷瓜之前都会事先通知,分批次前往,以免过于瞩目。” “事实证明,村民们在赵德柱的影响下,的确存在有组织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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