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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卷阅读42 (第1/4页)
本地报纸也报道了这个案子,从照片上看,陈美玲真是冤,还很惨,而林苏那方却是人多势众,表情漠然,加上我国传统的观念是“死者为大”,舆论还是很偏向陈美玲一方的。 但舆论这东西,总像墙头的草,两边倒。 黄律师提出:笔迹鉴定只是鉴定它的形成时间还有是否是丁瑶本人书写,并不能鉴定外人剽窃了丁瑶的创意,甚至都不能鉴定出笔记本上的故事是丁瑶本人原创的。 “也可以是从哪里抄来的嘛!” “你胡说什么!” 黄律师不为所动,却是提出了另一个论调。 “更何况,我的当事人根本没有见过这本笔记。也没有见过以这本笔记为原本发表或是传阅过的任何文章。” 一份不曾见过天日的笔记,除了陈美玲外没人见过。 既然林苏没有见过笔记原本,而笔记的内容在丁瑶生前死后都没有发表过,就算笔记里的内容和林苏最后成稿的大致脉络相同,也不能判定就是抄袭了笔记的,更何况两个故事在细节上有着三十几处的不同。 这往善良里说,是丁瑶和林苏不愧是多年的老同学,在同样的教学环境下,养成了相似的思维方式,在不同的时空下,创作出了两个相似的作品。 往不善良里说,就要深究丁瑶这份“不为人知”的笔记的建立目的,和陈美玲在此时拿出来攻歼的原因了。 总之,林苏及其辩护律师认为陈美玲所诉的侵权事实不成立。 作者有话要说: 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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